兒童異物梗塞與窒息的預防建議 (感謝 臺灣兒科醫學會促進兒童福利及健康委員會)
根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統計,事故傷害是國內1~4歲兒童死因之首,其中又以「異物梗塞、窒息」為死因第一位。必須將事故傷害防護的觀念落實到日常生活中,才能徹底避免這類傷害的發生。針對「異物梗塞、窒息」需要注意的事項,提出以下建議:
1.居家照護注意事項:
A.一歲以下嬰兒不可趴睡,嬰兒床不可有任何鬆軟物件,包括棉被。一歲以下嬰兒都不建議與大人或其他任何人同床而睡。
B.小心檢查地板及遊玩的地方是否有硬幣、鈕扣及其他小東西,以免幼兒誤食。
C.選擇適合年齡的安全玩具,避免玩具零件掉落造成幼兒誤食。
D.不要讓小孩接近繩帶,例如窗簾的拉繩、滑鼠線、懸掛奶嘴、項鍊、平安符或玩具吊繩等,衣服不要有長繩帶。
E.避免讓小孩接近塑膠袋、有拉鍊的袋子、柔軟枕頭等。
F.避免單獨讓小孩在浴缸內玩水,以避免溺水的危險。
G.小孩哭泣或奔跑時,應避免同時餵食物。
H.用奶瓶餵奶時、應頭上腳下斜抱著餵,餵後給予拍嗝,可預防因溢奶而造成嗆奶。
I.避免讓學齡前兒童吞食可能引起異物梗塞的固體食物,尤其風險特別高的四歲以下幼兒。除了不主動給予,也應注意不要讓小孩在沒有成人戒護下,接觸到這些固體食物。容易引起異物梗塞的食物,包括果凍、軟糖、糖果、含骨頭的肉類、整顆的種子與堅果(花生、杏仁果、開心果…)、有籽的水果(荔枝、龍眼、葡萄…)、整口的花生醬等。所有食物都應壓碎切細,要求兒童不要邊玩邊吃,而且要細嚼慢嚥。
2.醫院、診所與托嬰中心等專業場所,除了上述幾點注意事項外,醫護人員宜接受兒童異物梗塞與窒息緊急處理的專業訓練,熟悉標準流程,並定期演練。
若發生異物梗塞造成氣道完全阻塞,應立即對外求助或撥打119,並即刻執行哈姆立克法,重複動作、直到異物咳吐出或移除,有必要時施行心肺復甦術。
兒童防墜 (感謝 臺灣兒科醫學會促進兒童福利及健康委員會)
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針對2006到2014年新聞報導兒童墜樓案例、進行統計分析,發現見報的重大案例共有93件,造成31死65重傷;發生地點於居家環境佔71件,其中兒童獨處佔53件(75%),顯見幼兒童墜樓問題不容忽視。
分析墜樓原因後發現,兒童墜樓大多發生在孩子獨自在家或離開照護者視線兩種情況。探究兒童攀爬導致墜落的動機,大多是想遊戲玩耍與找不到大人,可見「居家防墜措施」與「不讓兒童獨處」應為預防的重點。此外,所有墜樓都發生在自家窗台或陽台,顯示窗台與陽台沒有加強防護是兒童墜樓發生的高危險區域。
提醒大家注意,2013年立法院已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增列兒童防墜條款:「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也就是說,只要不妨礙逃生、不凸出牆面,都可在外牆與陽台設置隱形鐵窗等防墜設施,而不需經由管理委員會同意。
台灣兒科醫學會強烈建議所有幼童可能出入的場所,都要設置相關防墜設施,來保護幼童生命安全,如門窗安全鎖等。尤其呼籲家中有幼童的家長,應特別關心此項議題。政府機關執行環境安全檢查時,也應把防墜設施納入檢查項目。更需加強宣導,讓所有照顧者都能充分了解兒童防墜相關知識。
兒科醫學會建議所有兒童可能出現的場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1.勿讓兒童獨處,隨時注意兒童動靜,不可離開視線。
2.欄杆、陽台與矮牆等高度應高於120公分。
3.勿放置可以攀爬登高的家具或堆疊物品,這些物品更不宜放置在窗台、陽台、欄杆或矮牆邊等可能會攀爬墜落的地點。
4.裝置門窗安全鎖,限制門窗的開口小於10公分。欄杆的縫隙也應小於10公分。
5.勿讓孩子於危險處玩耍,如樓梯間、水溝、水池邊等。
除了完善的環境保護設施,更要教育幼兒知道哪些行為具危險性,建立幼兒不攀爬也不倚靠窗戶、不靠近也不攀爬陽台欄杆的概念,才算是完備的兒童防墜觀念。
預防兒童誤食與中毒 (感謝 臺灣兒科醫學會促進兒童福利及健康委員會)
根據統計,超過一半以上的誤食中毒事件發生在小於六歲的孩童。尤其口腔期階段的小寶寶會藉由刺激嘴巴、口腔和舌頭來得到本能的滿足。另外,統計發現最常發生意外中毒的地方並不是在外面,而是在一般人的家中。
任何東西都有可能造成兒童的誤食,包括:藥物(例如:降血壓藥物、降血糖藥物、維他命藥物、兒童藥水)、細小物品(例如:玩具零件、鈕扣、電池、紅豆、綠豆、花生、迴紋針、硬幣)、清潔劑、殺蟲劑,甚至有毒植物與端午節包粽子的強鹼水等。
如何預防兒童誤食?
1.所有孩童可以伸手觸碰的地方,都必須確保安全;如果有抽屜,必須有安全扣鎖。
2. 所有的藥物或保健食品,都應置於兒童不易開啟的安全瓶中。
3. 不要在兒童面前服藥以免引起模仿。
4. 在明亮的地方服藥,服藥時應默數數量;若有掉落要確實找出並丟棄。
5. 有訪客或電話而去開門或接聽時,一定要把正在服用的藥物或整理家務的清潔劑先收好再去,很多兒童誤食都是在這時候發生。
6. 兒童用藥由於氣味芳香,也應放在安全處,每次只倒出該餐必須劑量、並立即放回原處。
7. 過期未用完的藥物應確實依照藥物回收管道丟棄。
8. 環境清潔用品或殺蟲劑應集中收納在加鎖的櫥櫃中。
9. 絕對不要用任何食品容器分裝有毒的液體或粉末;許多端午節前後誤食強烈鹼粽水引起食道灼傷的例子,常常是這樣子發生的。
10. 所有可能會被兒童放入口中的物品都應收納在兒童無法打開的容器或櫥櫃中,例如:迴紋針、圖釘、磁鐵、硬幣、瓜子、綠豆、花生等。
誤食該如何處理?
1.除了立即可看到的口腔內的物品可以立刻移除外,都不建議催吐;有機溶劑於催吐過程可能造成吸入性肺炎,強鹼水催吐則可能二度灼傷。
2.如果卡在上呼吸阻塞或窒息(通常已經無法發出聲音),可以利用拍背壓胸或哈姆立克法嘗試將異物由肺部氣流噴出。如果可以發出聲音但呼吸有咻咻聲,異物應該未完全阻塞或位於下呼吸道,應儘速就醫取出。
3.不論誤食的東西是什麼,儘量將殘餘的部分或可能誤食的藥物包裝提供醫護人員參考。玩具殘餘部份可以幫助醫師判斷異物是否可以在X光片中被顯影,藥物包裝與說明書可以提供正確藥名、甚至中毒處理方法。
4.記住離家最近的醫院急診處或毒藥物諮詢中心電話號碼,或直接撥打119尋求協助。
全國毒藥物諮詢中心電話:
北部:台北榮民總醫院毒藥物諮詢中心專線:02-28717121或 02-28717961
中部:台中榮民總醫院毒藥物諮詢中心專線:04-23592539
南部:高雄醫學大學毒藥物諮詢檢驗中心專線:07-3121101轉7563或3162631
東部:花蓮慈濟醫院毒藥物諮詢中心專線:03-8561456
正視嬰幼兒燙傷及洗澡意外 (感謝 臺灣兒科醫學會促進兒童福利及健康委員會)
在工商業社會中,很多父母都求助於做月子中心或保母;但是就算是在受過訓練的這些單位之中,嬰幼兒燒燙傷的意外仍偶有個案。近來嬰幼兒燒燙傷意外頻傳,為避免此類意外傷害的發生,臺灣兒科醫學會的促進兒童福利及健康委員會提出呼籲:
1.在家中替嬰幼兒洗澡時,該注意到以下各點:
a.絕對不可讓寶寶離開視線。
b.盡量使用盆浴幚寶寶洗澡。
c.澡盆不可置於水龍頭底下。
d.洗澡水應先放冷水再加熱水。
e.有寶寶在浴盆之中時,嚴禁直接加熱水。
f.一定要試水溫,最好有溫度計或用手測試水溫。水龍頭出水溫度應在48.9℃
以下,在室內有恆定空調的環境下,水溫宜維持在42 ℃以下。
2.在專業場所,包括醫院、診所或托嬰中心等,除了以上幾點應遵循之外,尤其還應注意:
a.替嬰幼兒洗澡的場所,照護人員除了專業的訓練與標準流程的要求之外,還應有恆溫控制的水龍頭。
b.當新生兒或嬰幼兒有低體溫症狀需要額外加溫時,應該使用合格合法的加溫方法,例如利用保溫箱或輻射加溫台,依照醫療使用規範標準流程處理,儀器均應定時維護修理並留有紀錄。
c.熱傷害通常有兩個因素,一是熱源強度,二是暴露時間;在正常標準之內的熱源溫度(42℃以下),如果暴露時間過久仍可能造成傷害。因此使用電毯等加溫設備,必須遵守標準流程;醫護人員必須經過訓練並時時保持警覺,定時
訪視並評估嬰兒,當體溫恢復正常時應儘快撤除外在加溫設備。
慎防溺水事件 (感謝 臺灣兒科醫學會促進兒童福利及健康委員會)
每到夏日來臨、氣候轉熱之時,不少民眾愛玩水消暑,但孩童不幸發生溺水事件也時有所聞。意外事故一直是兒童的頭號殺手,而溺水則僅次於交通意外,是引起兒童意外事故死亡的第二常見原因。溺水時,冷水引起的咽喉痙攣與大量水份灌入肺部,均可造成無法呼吸而窒息,腦部因而缺氧受損、甚至死亡,而這致命的過程往往只有短短幾分鐘。目前治療缺氧性腦病變仍舊是現代醫學上一大挑戰,大部分溺水的兒童都有嚴重腦缺氧的後遺症,並影響正常的生活機能。溺水是一個嚴重但可預防的事情,為了避免此類意外傷害的發生,台灣兒科醫學會的促進兒童福利及健康委員會提出呼籲:
1.落實預防溺水措施,建立正確水中活動觀念。
a.意居家安全,浴缸或大水桶內應避免儲水,避免讓兒童獨處。
b.嬰幼兒洗澡時成人應全程陪同,不因任何原因而暫時離開浴室;精神不濟的成人不應協助嬰幼兒沐浴。
c.患有癲癇疾病之兒童,不宜泡澡,應採用淋浴。
d.定期檢查居家附近蓄水容器,包括水槽、水缸、水塔或洗衣機等,這些容器均應加蓋,並且不易開啟。魚塭、溝圳與游泳池都應該有圍籬並有門禁,不讓兒童輕易進入。
e.積極教育兒童戲水的正確知識,在安全的環境下教導兒童游泳及自救技巧。
f.出外玩樂時,注意並嚴格遵守救生員與警告告示牌指示,隨時注意兒童行蹤,勿隨易闖入不明或危險區域。
g.遇到有人落水時,勿輕易下水施救,先以間接方式救人;如有木板、救生圈等可先拋下水中給溺者自救,或以長竹竿施救,並立即通報消防救生人員、 請求協助。
2.孩童不幸溺水時,應儘早開始急救,減低缺氣傷害。把溺水者救上岸後,在現場立即實施如下急救措施:
a.將溺者救上岸後,移至安全環境,先檢查意識。
b.如果確定失去意識,趕快找人協助並撥打119尋求後續支援。
c.將溺水者平躺於硬地上,救援溺水者。若無法確定傷患脊椎有否受傷,最好當作脊椎有潛在性的傷害並加以保護較為安全。
d.立即清除口鼻內污泥、雜物,保持呼吸道通暢;讓溺者頭部朝下,按壓其背部,將口、鼻、肺部及胃內積水倒出。
e.若呼叫傷患沒有反應,即使初步處理時排出的水不多,均應立即施行心肺復甦術,包括胸部按壓與人工呼吸,直至傷患心跳呼吸恢復或急救團隊到達現場接手為止,最後送醫治療。
f.若溺者意識清醒,以毛巾包裹全身保溫,給予氧氣,送醫檢查,不要忽略肺炎、繼發性呼吸窘迫等併發症或死亡的可能。
嬰兒猝死症候群的預防建議 (感謝臺灣兒科醫學會提供)
嬰兒猝死症候群在一個月內的新生兒並不常見,其發生率在2~3個月大時達到高峰。參考美國兒科醫學會的說法,嬰兒猝死症候群的定義為:一歲以下嬰兒突然死亡,經過完整病理解剖、解析死亡過程並檢視臨床病史等詳細調查後,仍未能找出死因。學界對其致病機制的瞭解,始於1980年代荷蘭的流行病學調查,當時發現趴睡是嬰兒猝死症候群的危險因素之一。西元1991年開始宣導不要趴睡,嬰兒猝死症候群發生率急遽下降。趴睡與嬰兒猝死之相關原因不明,可能的解釋是有些嬰兒於睡夢中警醒的神經反應不佳,所以發生窒息事件而死於夢中;而趴睡更容易導致窒息,所以應當避免。參考2011年美國兒科醫學會公布的最新建議,臺灣兒科醫學會也詳列下列事項以預防嬰兒猝死:
1. 一歲以下嬰兒每次睡眠都應該仰睡,側睡並不安全。
2. 床鋪表面必須堅實,外表可包覆以被單。
3. 嬰兒不建議與他人同睡,但建議與父母親同室睡眠。父母可將嬰兒抱在床上餵奶或安撫,但父母親入睡前應將嬰兒放置在其嬰兒床上,雙胞胎與多胞胎之間也應分床睡眠。以下情況特別容易引起嬰兒猝死(高危險因素),應盡量避免:
a.父母與小於三個月的嬰兒同床睡眠。
b.嬰兒與剛剛抽菸的成人或懷孕時抽菸的母親同床。
c.嬰兒與很勞累的成人同床。
d.嬰兒與使用某些藥物(抗憂鬱藥物、止痛藥)或有藥癮、酒癮之成人同床。
e.嬰兒與父母以外的任何人同床,包括其他兒童。
f.嬰兒與多人同床。
g.嬰兒與其他人在鬆軟表面的家具上同睡,譬如水床、老舊床墊、沙發等。
4. 嬰兒床不可有任何鬆軟物件,包括枕頭、玩具枕、被褥、蓋被、羊毛製品、毛毯、床單等軟的物件,嬰兒床應堅硬並蓋以被單。
5. 嬰兒不宜配戴平安符、項鍊等可能阻礙呼吸的物件,不可將奶瓶直接塞入嬰兒口中而無成人在旁照顧。
6. 預防成人抱嬰兒時睡著:
a.產後母嬰初期皮膚接觸,宜有清醒的成人在旁陪伴。
b.母親親餵時或抱小孩時,應盡量保持清醒,而且最好有其他意識清醒的成人在場,尤其在產後初期母親容易疲累時。
c.成人若自覺疲累,盡量避免獨自抱小孩。
7. 孕婦應接受例行產前檢查,研究顯示可降低嬰兒猝死發生率。
8. 懷孕與生產時必須避免暴露吸菸。
9. 懷孕與生產後必須避免喝酒與使用非法藥物。
10. 盡可能餵哺母乳。
11. 可考慮在睡眠時使用奶嘴,奶嘴不可懸掛於嬰兒頸部或附著與嬰兒衣物上。如果嬰兒拒絕奶嘴,則不應強迫,可在年齡稍大後再嘗試。餵哺母奶者可在已明確建立母奶餵食後,再開始於嬰兒睡眠時使用奶嘴,一般於3~4週大之後。
12. 避免環境過熱,包括穿著太多衣物與過度包裹嬰兒。無空調設備時,宜注意通風。
13. 常規接種疫苗,有研究顯示有降低嬰兒猝死效果,包括百日咳疫苗在內。
14. 不必使用市面上宣稱可以減少嬰兒猝死的用具,因為它們都沒有實效的驗證。
15. 不必使用家用心律呼吸監視器,這種器具可監測窒息、心跳過慢、缺氧等情形,但並無證據顯示可以降低嬰兒猝死發生率。
16. 為了促進發育並避免後頭部扁平,每天可在家長監督下讓嬰兒清醒時採趴臥姿勢。
17. 健康醫療工作者、嬰兒室與新生兒病房醫護人員、兒童照護提供者都需要瞭解並進行降低嬰兒猝死危險因素的措施。
18. 新聞媒體與製造業的報導與宣傳應遵循預防嬰兒猝死的建議。
19. 持續推行仰睡運動,宣導仰睡教育讓褓母、祖父母等照顧者獲知相關訊息;醫護專業人員應在嬰兒出生後即告知家屬這些資訊。哺餵母乳之嬰兒建議於一個月已經建立母乳哺育習慣後,再考慮於睡眠時使用奶嘴。
兒少虐待與疏忽 (感謝 臺灣兒科醫學會促進兒童福利及健康委員會)
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這些年來平均每18分鐘就有1位兒少被通報疑似兒虐,每31分鐘就有一位兒少亟需援助。這類事件不只造成受虐兒本身及家庭成員的身心傷害,更增加社會及醫療成本的負擔。除了身體虐待外,兒虐更涵蓋精神虐待、疏忽及性虐待,是兒科醫師及所有民眾皆應關注的議題。台灣兒科醫學會嚴正譴責兒虐行為;經過專業訓練與教育的兒科醫師們,也應積極投入兒虐防治工作,及早發現並通報兒虐事件,配合政府建立完整的兒少虐待照護網路,保障所有兒童與少年的健康福祉。
1. 兒少虐待之可能表現
a. 兒少身體多次不明原因受傷、瘀青、骨折等等,或其受傷部位不尋常。
b. 照顧者對兒少傷害原因無法合理解釋、刻意規避問題、表現不安或延遲就醫。
c. 病史與身體檢查不一致,例如:由低處掉落的病史卻有嚴重腦出血。
d. 兒少表現退縮、被動、沮喪、時常哭泣、攻擊性強、破壞玩具或物品、暴力傾向、虐待動物。
e. 兒少無法獲得適當照護而呈現營養不良。
f. 兒少表現無法熟睡或時常做惡夢。
g. 兒少表現出害怕家長或其他照顧者。
h. 下課後逗留外面,不願回家。
i. 兒少被剝奪就醫權或受教權。
j. 父母酗酒或服用毒品、有偏差社會行為。
k. 兒少受性侵害、猥褻或有異常性方面暗示之舉止。
2. 所有人對於兒童及少年都不可有虐待的行為,對於兒虐事件則都有通報之責任與義務
a. 責任通報:根據兒少法,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少有被虐事件時,有責任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各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並熟知網路通報流程。
b. 任意通報:非以上專業人員之其他任何人獲知兒少有被虐待之情形,可撥打113專線通報。
3. 預防兒虐事件發生
a. 加強社區教育宣導,讓民眾對兒虐有正確認知及責任感。
b. 建立兒虐預警機制及兒少保護網絡。
c. 建議各縣市編列預算,依人口數增加照顧兒少虐待之社工師比例。
d. 建議政府相關單位落實兒少保護、執行後續保護及處置措施。
安婦幼中心院址:704 臺南市北區開元路2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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